《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解读来啦!

2024-07-08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规定》的出台,不仅有效落实了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新要求,规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还有利于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对于《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时间、两项义务、三点细化”。

“一个时间”,即三年过渡期。《规定》第二条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出资即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明确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两项义务”,即公司对外公示义务及保证信息准确的义务。《规定》第四条明确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此外,公司还应保证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上述公示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会对于认缴和实缴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三点细化”,即对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三方面细化。《规定》第八条针对新《公司法》强制注销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告期不少于60日;二是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三是公告期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并以特殊标注进行公示。


法官后语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自2013年实行全面资本认缴制以来,出现了公司注册资本不合理、认缴期限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缺乏严肃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使得前述问题将得到根本性解决。同时,这一规定也将重塑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功能。结合司法实践,法官对于存量公司的股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到期前可以缴足出资;二是缺乏出资能力的股东可以通过调整出资形式、转让股权、减少出资等方式解决出资问题;三是对于缺乏存续价值的公司,股东可以启动解散注销程序,使公司主体退出市场。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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