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等工作,省应急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呈批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9月份以来,针对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编修滞后、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无序等问题,省应急厅组织开展了多次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近年来,我省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针对企业开展的多次应急预案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应急预案工作基础薄弱、实用性不强,应急演练走形式、甚至预案造假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省应急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进行了明确,为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修和进行实战化演练提供了政策依据。
省应急厅于2022年12月8日至12月13日、2023年1月13日至1月17日先后两次送省委宣传部等30个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应急局征求意见。4月4日至4月7日,第三次送省委宣传部等30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会签;4月27日,按照省司法厅意见,又将文稿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意见。5月6日至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6日,省司法厅反馈了合法性审核意见。省应急厅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逐条采纳吸收,进行修改完善;对其他的意见建议,及时沟通并达成一致,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共五章37条,分别为总则、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及原则。《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样适用于各类功能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在管理原则中提出了“服务救援”的要求,强调预案应当以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置为着力点,推动企业解决应急预案实用性差等突出问题。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预案管理及演练等责任。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应急预案等情形,要求需有本单位职能部门和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和论证的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论证方式,并明确了应急预案评审和论证的相关条件。
四是明确标准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应急演练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演练评估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五是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应急预案。中央所属四级及以下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的单位,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明确了备案登记表遗失、破损的补办办法以及抄送的有关情形。